交通部觀光署規範旅宿業者自114年1月1日起,不得提供容量小於180毫升的液態盥洗用品,
改為提供大瓶裝壁掛式沐浴用品,不主動陳列個人衛生用品(梳子、牙刷、牙膏、刮鬍刀、刮鬍泡及浴帽等)
如民眾未自備用品或臨時住宿時,有需求仍可以向業者索取或購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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